近日,消费者李劲松向天河区法院提交了“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发票、要求经营者将所卖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国字样译为中国规范汉字”的起诉状。据悉,这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后,国内罕见的“公民依法主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权”案。
据李劲松诉称,1月7日,他在吉××公司买了三只单价为12元的改错用文具,产地日本PENTEL,产品说明中有许多外文,价款总额36元。付款后,李向收款员索要发票,收款员称只有服务台才有权开。当时服务台已挤满待开票的顾客,李有急事,遂先行离开。
1月9日,他再次到吉××,但服务台人员拒绝开具1月7日所购货物的发票,理由是公司规定“所有发票开具必须以当日单据为凭”。
李劲松在诉讼中还强调,吉××在中国境内售卖给中国人的商品说明,没将外文转换成规范汉字,也践踏了他认知使用中文的民族自尊心,侵害了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及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李劲松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补开1月7日的发票,将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国字译为中国规范汉字,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共2315元。
吉××办公室人士对记者说,在吉××的服务台有个清清楚楚的明示牌,写明“所有发票开具必须以当日单据为凭,其他日期之单据概不接受”。而该公司总务处的黎小姐则表示将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有律师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订明“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至于开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于商品说明不译成本国文字是否违法?专业人士介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也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国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