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超市内的偷盗现象,自其登陆古城以来,就屡见不鲜。西安多家大型超市的经营者抱怨说:他们的商场几乎每天都有被盗现象,防不胜防。
家世界购物广场:包括偷盗在内的每天的非自然损耗,平均在5000-6000元,春节期间每天的日损近万元;自从1999年开业以来,仅绿箭口香糖亏空就达20多万。
爱家超市:总经理虽不愿透露每天的商业损费,但表示:“如果一家商场每天的非自然损耗费能控制在千元以内,管理水平绝对很高了。”
好又多超市:副总经理表示,商场每天的非自然损耗费在四五百元左右,冬天穿衣服多的时候,几乎是小偷的“旺季”,日损失在千元以上。
西安几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均表示,大型超市盗窃商品的行为几乎是无法避免的。据不完全统计,一家营业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如果以每天4000元的日损计算,一月就损失12万元,一年就是最少也得140多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1998年我国零售商场被盗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在大型超市快速扩张的2000年,则更多,而这还是“据不完全统计”。
盗窃方式千奇百怪
据西安的业内人士指出,内衣、口香糖、袜子、食品、玩具、化妆品是被盗率较高的商品。而一些偷盗者的行为让人“不可思议”:
孕妇作为快要做妈妈的人,几乎给人的感觉总是美好、恬静,然而,一些孕妇正是利用这个特殊的身份,障人耳目,实施偷窃。更有甚者,假装孕妇,往上衣、裤子里大塞东西。甚至有一位女士往衣服里装了四罐奶粉,假扮孕妇。小孩也常常被小偷用来作为偷窃的工具,把东西装在小孩包里,或者将东西藏在小孩身上。而有些人专门派小孩去偷东西,或者与小孩同时作业,大人作掩护。
还有更绝的,三四人相继进超市,装着互不认识,他们知道口香糖无法安装防盗设施,先是一人挑选口香糖,为防止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又将口香糖转移货架,另一人跟传接力棒似的,又迅速将口香糖转移。被工作人员盯住的人离开收银台时,什么都没带;带着口香糖的人却从未购物通道溜走了。
据某超市负责人介绍,超市的试衣间以前是不设保安的,可是总有一些女士在里面把内衣试上后就不脱了,然后若无其事就走出来了……无奈之下,超市只好专门给试衣间设一名保安。据西安某大型超市统计,在该超市中被发现行窃行为中,男、女比例大致为3:7。在被发现有偷窃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单亲家庭的孩子占到70%。这些人的“爱好”各具特点:男性“青睐”皮带;女性“青睐”内衣、化妆品;小孩子“喜欢”玩具、小食品。
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那就是企业内部的失窃。据一些超市反映,一些夜间值班人员借值班之机,晚上大吃大喝;还有一些员工内外勾结,借人多之际转移重要物品,共同作案,内盗也防不胜防。
面对被盗一声叹息
相对于消费者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撑腰,由于目前国家的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对超市和商场防盗问题有一个完整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所以一些超市经理认为,超市更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单位。面对偷盗,超市的经营者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一声叹息:“没办法!”西安家世界购物广场防损部经理指出,他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的,下意识拿的,你能说没有这种可能吗?最多让消费者写个书面检查,如果对方拒不交出商品,超市只能将其送到派出所,无权搜查、无权定性。因此,商场只能从自身的经营上下功夫。好又多量贩超市、爱家超市等大型超市的负责人都提出了加强与厂家的合作,要求厂家适当增加易损耗商品的补贴量,同时利用高科技设备,加强商场营业区的动态监控,扩大便衣保安数量等应对办法。
超市防盗亟需法律利剑
“对于小偷,商场不能打骂不能罚款,也不能拍照,唯一能作的就是送派出所。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保护商场的,没有哪一条款是专门保护商场的利益的,谁来保护商家?”某超市的公关经理这样说。
所以,许多超市经营者对于立法防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许多超市经理认为,法律既要约束超市,也要约束消费者,比如忘了买单,忘记了就应该承担忘记了的过错,但有的消费者在忘记买单而被询问时,常常是跳起来说超市侵犯了他的权益。比如香港演员林子祥在美国某商场拿了一副价值仅76美金的眼镜,显然,没有人会相信他会去偷一副眼镜,肯定是忘了,但人家却乖乖依法接受罚款,半年不允许离开当地。
那么,在现阶段我国法律还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商家是否只有坐以待毙呢?其实也不尽然。北京阳光律师事务所王红冈律师曾建议,现在很多商家在店规中规定的“偷一罚十”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商家也并非无所作为。比较可行的是对于偷窃者,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由商场保安员做工作记录,并让其在上面签字,以便各商场之间交换情况;也可以要求偷窃者向商场写份检讨,承认错误,保证不再到商场偷窃;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偷窃者的罚款可改为偷窃者对商场经营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要争取偷窃者自愿赔偿,让偷窃者写明因其偷窃行为影响了商场正常经营秩序,给商场造成损失,从而自愿向商场赔偿。将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变为民事赔偿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民事赔偿即侵害财产权的赔偿,只要是财产所有权被侵犯而遭受损失的,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不可否认,将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变为民事赔偿行为也只是一种变通的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商家被盗行为的发生;最终的解决之本还在于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可喜的是,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针对超市防盗问题出台“超市防盗措施”:杭州市从1998年8月开始执行由杭州市贸易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杭州市超市治安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由广东省贸易委员会递交广东省公安厅核准备案的《广东省自选商场顾客文明购物守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就规定:商场“有权对偷窃者处以原商品价五至十倍的罚款”。
而西安市尚无超市防盗治盗的相关法规。西安各大超市和商场的有关人士呼吁:希望西安尽快出台超市防盗的行业法规,以更好地保障商家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