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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降价签"五一起在南京全面实行

  从5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家都必须使用红色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并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及现价。



  南京物价部门规定,商品经营企业在60日内、服务企业在10日内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正当降价促销时,应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降价标价签,经营者同时应保留降价前30日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大甩卖”、“特价”和“全市最低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不得采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和“优惠价”等名目虚拟降价;也不得在一定时限内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或以很小的商品数量、残次商品冒充大量商品、正品降价。(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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