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价部门规定,商品经营企业在60日内、服务企业在10日内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正当降价促销时,应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降价标价签,经营者同时应保留降价前30日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大甩卖”、“特价”和“全市最低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不得采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和“优惠价”等名目虚拟降价;也不得在一定时限内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或以很小的商品数量、残次商品冒充大量商品、正品降价。(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