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于2000年年底,在报纸上用套红大号字刊登广告“购物中大奖,体彩500万,××祝福您”,另用加粗红框标注“凡当日一次性购物,单张凭证满100元以上者,除享受店内所有优惠外,另可凭购物小票获赠体育彩票一注。依此类推,多买多赠”的通栏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它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商家根据消费者购物的多少赠送相应的可取得大奖的体育彩票行为,无疑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从表面上看,一注体育彩票仅价值两元,距法定5000元还有很大差距。有人认为商家根据消费者购物的多少赠送相应的体育彩票,小到价值两元,多到几百元,甚至到上千元,但只要不超过5000元就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难看出上面这则广告,商家向购物的消费者赠送体育彩票,其直接目的绝非是赞助公益事业,而是想通过两元彩票,暗示大奖500万,以达到吸引顾客来店购物的目的。显然,商家和消费者看好的是两元钱一注体育彩票后面的“500万大奖”。早在几年前,就有商家曾打出“买东西赠彩票,桑塔纳轿车等着你”的广告,这种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隐蔽的方式暗示超出有奖销售的法定金额5000元的大奖,这种商品促销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商家向购物达一定数额的消费者赠送体育彩票,不是简单的两元钱回赠,因为其有特殊“兑奖券”的意义———巨额奖金的诱惑。商家假借“公益事业”掩盖了有奖销售,且以最高奖金额达500万元的形式引诱消费者购物。
商家销售商品赠送彩票的行为,一方面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从中得到实惠,既购买了商品又可以从彩票中得到收益。但这样做十分容易引起消费者一时冲动,丧失理智为“凑”钱数,忽略价值、质量和性能等因素,将可买可不买的商品买回。
《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