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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39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据新民晚报报道 如何杜绝地下工厂的食品“流”进超市?如何确保现场加工的食品安全卫生……围绕目前本市超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市商委、市卫生局等部门昨天联合召开超市专题工作会议,并对超市食品采购配送、定牌生产、现场加工的管理作出了39条规定。

  该规定涉及食品采购、定牌生产、现场加工等3个方面。根据规定,全市的超市、大卖场、便利店在采购食品时首先必须严格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制度,向产品生产者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容易发生层层委托加工的食品(如糕点、熟食、豆制品等),各超市公司总部应加强对生产者的加工条件、质量控制体系、卫生管理的现场考察,经认可后方可建立供货关系。其次,超市要加强对定牌食品的管理,委托加工生产的定牌食品应明确标示产地及生产企业名称;超市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定牌食品的管理,对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加强检验。此外,超市企业进行现场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必须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熟食卤味、冷饮、鲜榨果汁、糕点、菜肴等食品进行现场加工必须具备相关卫生条件。(记者 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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