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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建议:购物安全需保障

  今年以来,笔者在好几个城市发现,不少超市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在楼梯上都摆放了货架,陈列着货物。而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包括购物场所的楼梯是安全通道,是不允许占用的。
  
  在这样的超市,笔者一般不敢逗留多久,但是环顾其间人来人往的景象,心里不禁为这些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和购物者们担忧。经营者为了多赚几个钱,不惜拿消费者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冒险,如果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作为经营者,应当把安全保障放在首位,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消费者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其中第一条就是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条是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尽管经营者大多知道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还是有不少商家漠视购物场所的安全保障。下面几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比较突出的:
  
  一些商家明知商场里有小偷,却不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打击。有的虽在商场内挂出,“注意钱包,小心扒手”的警示标牌,但没有相应的保安措施。认为悬挂了警示牌,商家便尽到了责任,消费者就该自我保护,出了问题,消费者就无权向商场提出索赔要求。事实上,有很多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时,总是自认倒楣。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挂了警示牌,商场也要负责任,《消法》的第一条和第五条就是法律依据。
  
  还有一些超市为了防止不良顾客偷拿,要求顾客存包,并设立了存包处,但谢绝贵重物品的存放,这也是不对的,超市既然要求存包,就应当免费代劳,且不论物品贵重,都有责任保管好。如果消费者在购物场所出现了贵重物品的丢失,仍然可以援引《消法》第一条和第五条,依法进行索赔。
  
  更有一些超市和商场,无端怀疑消费者,动不动就对消费者进行讯问、搜身,或私设公堂、非法拘禁消费者,使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这样的商场不仅要赔偿消费者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更要赔偿精神损失。目前国内因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的案件很多,最大的一起赔了5万元。
  
  购物需要安全保障,只有安全得到保障,消费者才能轻松购物、愉快消费。不能对消费者安全负责任的商场,信誉度必然要大打折扣。明智的商家,应当从长远利益着想,保证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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