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晨报报道 3岁的小孩交到商场服务员托管时,将其他小孩咬伤,商场认为责任在家长,拒不承担治疗费用。日前,武昌区的韩女士打电话到江岸区消协咨询,作为提供托管服务的商场,难道没责任吗?
上周末,韩女士带着3岁的小孩到武昌一大型商场购物,临时将孩子交由服务人员照看。等韩女士购物出店时发现,顽皮的孩子将另一位托管的小孩咬伤。韩女士只得将受伤的幼儿送到附近医院诊治,花去了医药费用300余元。
当韩女士忙完返回商场,要求商场垫付医药费用时,商场负责人反驳:你的孩子咬伤别人小孩,与本商场无任何关系。再说商场只是义务服务,更无责任可言。
昨日,江岸区消协有关人士分析:依据《民法》第58条“不满10周岁的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韩女士的小孩可以不负责任。服务人员大意未照看好小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该商场负有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应赔偿消费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