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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有义务保护消费者购物安全

  据报载,不久前在北京丰台区沙窝一家自选市场,一名顾客扭住一个正向自己行窃的小偷后,大声求援呼救达两分多钟,但是现场顾客及商场售货人员只是冷漠地注视着这一切,竟无一人伸出援手,直到小偷的同伙赶来增援,那位顾客才不得不夺路逃生。事后,当记者问起那些充当看客的售货人员,为什么不肯伸出援手,甚至被窃者要求帮助打个报警电话都没人肯做时,售货员们异口同声地说:谁敢管呀!这一伙人有十多个呢,天天都在这里转,我们可不敢惹他们。

  周围那么多人,连打个电话报警的事都没人做,这说起来的确令人心寒。可遇到这种事,真要设身处地站在那些旁观者的角度来考虑,他们的顾虑确实不难理解。当把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测评一番之后,谁都知道当自己被小偷团伙盯上后会是什么后果。

  我们倡导见义勇为,但在仅凭自身力量根本不可能震慑坏人的情况下,没有冲上去的人也不能就此受到更多的指责。那么到底谁该为顾客的安全负责呢?

  《消法》第7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在顾客购物的过程中,商场正是一个提供服务的过程。所以,在这个时候要求得到商场的保护是不过分的。如今,银行储蓄所、邮局等公共场所都配有保安以及相应的警械,那是因为这些部门关系重大,涉及的钱财更多,安全显得更重要一些,进出办事的人相应就有了一定的安全感。很难设想,当银行里也出现小偷偷别人钱包时,靠营业员们“见义勇为”能够解决问题。相同的道理,如果把“保安制度”也引申到商场,我觉得完全应该,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如果没有保安,是商场失责,有了保安而没有提供援助同样也是商场失责。因保护顾客的购物安全而增加经营成本是完全应该的,因为这本来就不是商场的“闲事”,而是在《消法》的规定下履行自己应该尽的一份义务。

  此外,现代企业讲究打造品牌,那么,打击邪恶势力,净化购物环境,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购物安全的责任,是不是企业“品牌含金量”的一部分呢?我想回答是肯定的。作为一个真正精明的企业家,不应该对此有所忽略。

  保护消费者的购物安全,是商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完全指望商场对此自律,恐怕也不太现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政府以及消费者保护组织远没到无所作为的地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从此事中发现问题的普遍性,希望能有人牵头,从不同的角度督导商场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精品购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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