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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抢 商家是否要负责引发争议

  商场一个月发生九起抢劫

  8月12日下午,深圳一电脑公司的张小姐在洪湖某商场购物时,4000元现金、一部数千元的手机及所有的证件被抢,张小姐立即要求商场的两名保安协助追查报警,可他们都站着不动。据张小姐说,他们明显地是问东答西,有意拖延时间。张小姐多次要求看监控录像,却被工作人员拒绝:“顾客没有权利这样做,报警也没有用,根本抓不到歹徒,被劫一次要记住,被劫两次是教训。”气得张小姐当场就哭了。

  9月16日,仍然是洪湖路这家商场,市民刘女士装有3万余元物品的手提包在商场内被抢,商场保安不但置之不理,还旁观冷笑。据了解,该商场仅8~9月份就发生了9宗类似事件,这家商场的其他分店也发生了十几宗。

  9月26日傍晚,某服装公司的李总,在笋岗路某酒店四楼消费时,装有12万元银行存款票据及5000元现金、证件等的手提包被抢。当时求助该酒店的楼面经理舒某,舒称:“报警也没有用,我们墙上有写,贵重物品请自觉保管好。”

  对此有“布衣青天”之称的杨剑昌表示,现在一些商家只顾赚钱,忽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者遭受抢劫时,他们也不愿得罪这些歹徒,以防引火烧身。因而,歹徒越来越多地将作案地点转移到商场、宾馆和酒楼。

  现在不少商家都存在这种倾向,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负责,对不是自己提供的服务置之不理。虽然许多商家都装有闭路电视,还配有大批保安,但不少歹徒已经摸透,这些闭路电视、保安保护的主要是商场酒楼自己的利益。商场的摄像头往往设置在贵重物品处及收银处,其他绝大部分购物或娱乐消费场所的监控探头形同虚设。有的保安不但不会阻止他们,而且还怕惹麻烦遭报复,才不会管他们为非还是作歹,商场、宾馆、酒楼内的抢劫案也因此不断增多。

  消委会律师认为商家该负责

  据了解,在消委会处理此类纠纷时,商家往往拒绝配合调查调解,尤其是外资和合资公司。他们的有关负责人统统避而不见,只派法律事务部人员应对。

  对此,杨剑昌表示,顾客在商场被抢商家是应该负责的,商家这种推脱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律师刘子龙也表示,此类事情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商场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场所,有责任保证场所的安全,顾客去购物就是它的消费者,如果抢劫的行为是在商场内发生的,商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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