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今年5月25日,原告黄先生携带其公司价值3.2万元的场强仪一台及分配器、分支器各
一个到被告华堂商场超市购物,并将物品存于入口存包处。在购物途中,黄先生发现存包牌丢失,便与朋友一起回到存包处向服务员说明了情况,当时,存包还在。服务员在看完存包后,给了黄先生一张背面印有华堂商场销售相关内容的便条纸,让黄先生写明姓名、电话和寄存物品的名称,并交纳了10元钱的存包牌成本费。购物后,黄先生取包时,竟然发现包已经不见了。华堂商场只同意赔偿黄先生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法庭宣判
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将包寄存在被告华堂商场的存包处,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华堂商场应该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华堂商场因为没有尽到保管职责而将存包丢失,且存包的丢失原告黄先生并没有责任,所以华堂商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黄先生存包时虽然没有特别声明,但根据其提供的写有姓名、手机号码和丢失物品名称的便条纸可以认定丢失的物品就是场强仪,被告应当折价赔偿。所以法院对原告提出的2万元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庭下,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江法官。记者问到:“许多超市的存包处都会标明‘不存放贵重物品’等字样,黄先生并没有遵守,这种大堂告示对顾客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江法官说:“这种大堂告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顾客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寄存,一旦丢失,很难证明包内存放的是什么物品,则商家只能按一般存包来看待,不会按照物品的折价来赔偿。但是此案具有特殊性:原告方保存有被告开具的写明存放物品名称的便条纸,这就相当于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表明被告方愿意为原告保管这一贵重物品。既然可以证明存放的物品是什么,商场就应按原物折价赔偿。”
看来,虽然每个超市商场都会有“请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等告示,但它毕竟不是法律,顾客们可以不必严格遵守。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尽管将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通都装进衣袋里逛超市是麻烦了一些,但还是应该以防万一。(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