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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手机卖得太便宜 杭州手机联盟想要打官司

  据都市快报消息 杭州手机联盟和苏宁又将产生新一轮的碰撞。联盟有关人士昨天表示,他们认为:苏宁开业前三天特价供应的四款机型中,诺基亚8210属低于进价销售。目前联盟已聘请了两位律师,准备诉诸法律。

  经销商:我们有了证据

  苏宁开业当天,联盟中的一些手机经销商曾到卖场采购了一批机子,并根据串号查到了机子的供货商。联盟有关人士介绍,他们买到的诺基亚8210是从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批发出去的,苏宁一共进了200套,进价是每套1430元,这些他们手头已有证据。而在开业前三天,这款机型在苏宁的售价是1368元。

  联盟认为,苏宁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他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邮电器材公司:我们是冤枉的

  “这批机子不是我们批给苏宁的。”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某人士反驳,“这两天确实有不少经销商找上门来,说我们坏了规矩,但我们真的没有做过。”

  该人士介绍,据他们了解的情况,1月1日有两个下游批发商到设在上塘路通信市场的邮电器材公司店面批走了200套诺基亚8210,价格是1465元。之后他们又将机子卖给苏宁,具体价格不详。

  苏宁:我们没有违规

  “我们已经听说了这件事,也知道经销商准备起诉。但我们不怕,因为这批机子的进价根本不到1368元,我们手里有进货发票。”苏宁浙江分公司有关人士对此不以为然。

  该人士表示,和外地相比,苏宁在杭州的做法已经相当温和了。没想到杭州的手机经销商这么不依不饶。

  究竟谁在说谎

  双方各执一词,并且谁也不愿出具进一步的证据。我们只能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假设:

  假设一:苏宁的进价确实不高于1368元,或者说,至少在账面上不高于1368元

  结果:手机经销商起诉苏宁毫无意义。诺基亚8210全国包销商蜂星公司(国内市面上销售的所有8210最终源头肯定是该公司)负责杭州市区销售的人士声称,从他们这里批出去的8210最低价格为1460元。换句话说,苏宁要拿到低于1368元的货,只能从外地进货,或者是供货商以超低价供应。比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下游批发商,他们从邮电器材公司拿到的价格是1465元,但卖给苏宁只要1350元。批发商可以声称,这是因为苏宁刚刚开业,他们又是我们的大客户,我们亏本对其进行支持。苏宁如果愿意,也可以在以后用别的形式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下,苏宁已从整件事中脱身了,经销商要告,也只能告两个下游批发商违规。

  假设二:苏宁的进价高于1368元。

  结果:此时经销商可以起诉,但同时也要面对其他问题:这种官司一般拖的时间较长,而经销商都有自己的生意;联盟的各成员未必都愿意承担诉讼费。

  在苏宁开业的当天,记者曾去过联盟中一家较大经销商的店里,生意相当好。老板说,光诺基亚8210就卖了50套。在私下接触中,一些大的经销商承认,从这几天的销售业绩看,苏宁的进入对他们的生意影响并不大。反过来看,即使经销商打赢了这场官司,对其生意恐怕也不会有实质帮助。做生意的讲究求财不赌气,未必真和苏宁法庭相见。

  ■新闻附件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999年8月3日国家计委发布实行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记者邵峥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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