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地最大的超市连锁企业平顶山市食品城因致伤消费者而败诉公堂。
1999年12月19日下午,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妇女郑莲花和其子李东亚在平项山市中兴路食品城二店选购物品到收银处付款后离开时,被该店保卫人员拦住,问郑莲花所购物品是否交款,郑莲花出示了交款条,另一保卫人员称郑莲花有样东西没有交钱,便伸手从郑莲花大衣兜内掏出一瓶凡士琳手油,然后把郑莲花带到二楼一仓库内,该食品城保卫科长张军克照郑莲花脸上打一耳光,并用警棒照郑莲花腿部、背部殴打,另两名保卫人员踢郑的腰部,把其大衣脱掉,搜走郑所带现金420元。郑莲花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城工作人员没有对外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权利,其私自对郑莲花搜身,殴打,造成郑莲花八级伤残,其行为侵犯了郑莲花的健康权,该过错责任应由食品城全部承担。郑莲花被搜走的钱,食品城应予返还,郑莲花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食品城应予赔偿,郑莲花遭受非法搜身,并被致伤形成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创伤,其请求获得精神赔偿的意见应予支持。遂作出了由平顶山市食品城返还非法扣押郑莲花的420元现金,赔偿郑莲花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慰抚费共计28703.44元,并向郑莲花进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超市与消费者诉讼在近几年并不少见,而这些诉讼的起因,往往还都是超市维权(防盗)引起的,消费者的权益值得尊重,超市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超市维权,应如何避免诉讼纠缠呢?
超市维权,首先要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如今很多商家都会发布一些告示,来作为其对顾客检查的理由,但这些告示往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与我国的法律相悖,不受法律保护,商家并不因有告示就享有检查顾客的权利,顾客也不因为去该商家购物而负有接受检查的义务。因此像罚款、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都是超市所不能实施的行为,一旦实施超市就有做被告的可能。
法律、法规既然规定超市这样做不可以,那样做也不可以,那么,当超市确实怀疑或发现有消费者漏付款项(像本案)甚至是偷窃的行为时,该怎么办?这就涉及到民法理论上的自助行为这一问题了。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自助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此种做法已为社会习惯和舆论所认可。但是实施的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助必须是行为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实施的。第二,自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时实施的。如果权利人来得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或不实行自助行为不影响权利人的请求权的实现,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第三,行为人必须依法定的而且为保障请求权实现所必须的方式实施自助行为。最后,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知道了以上知识,超市对偷窃者和漏付款项的消费者,就可以先请求其协助解决,如果消费者拒绝合作,那么这时超市完全可以不予放行,然后请求公安机关来处理,切不可自行其事。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超市也不可对其罚款或殴打,否则,同样还会诉讼缠身。只有做到了以上几点,超市陷入诉讼的可能就会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