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日报消息(记者王梅)记者今天从市商委获悉,已通过市人大批准,正在等待省人大审批的《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我市历史上将首次给商铺投资者们立规矩。其目的是合理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消费需求,提高百姓生活质量。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仓储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根据规定,我市今后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中心。市级商业中心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为主;区级商业中心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中心以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其中 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应在立项前申请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周边同业单位、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国家、省商业分类、分级标准配套建设商业,并接受商业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原由政府投资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由政府委托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管理。商业网点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未经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减少使用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