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王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局今天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通知指出,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商业零售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之外的义务。
通知强调,商业零售企业联合供货商举办的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活动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公平、自愿、透明和不歧视原则,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要有明示,并应事先通过合同予以约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与供货商发展无关的不合理费用。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如实入账,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照章纳税。
在今天全市部署整顿和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大会上,北京市商委负责人宣布,从今天起到8月下旬,全市商业企业迅速行动开展内部自查自纠,清理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同时加强对供货渠道、进货部门和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业贿赂和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接受的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出,对查处的商业零售企业、供货商违法经营行为和商业失信的企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者将锁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