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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人乐超市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获得赔偿8万元

  据深圳商报消息(记者吴素红) 记者日前获悉,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东莞遭到商标侵权,东莞沙田一家商场不仅“长”得和人人乐相似,商场内所用广告条幅、塑料袋等都和人人乐标识相同或者相似。为此,深圳人人乐将这家名为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告上法庭。3个月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人人乐”8万元。

  深圳人人乐:克隆商标属侵权

  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状告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时指出,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日,2000年已跨入广东省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前列,目前已在深圳、西安、惠州等地开设分店。公司已对系列商品及服务申请并取得商品注册商标及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的可视性标志为“人人乐”文字、拼音(字母)及图形。

  由欧阳法辉担任业主的东莞沙田人人乐商场于2002年1月8日成立。在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的经营场所内(包括人人乐百货)的广告条幅、商品标签、商品提袋等多处擅自使用了“人人乐”标识,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不仅在东莞的经营场所侵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该商场的商品提袋可知,还分别在中山市黄埔镇、南头镇、古镇、广州市新塘镇等多处开设商场,均以“人人乐商场”或“人人乐购物中心”名义进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深圳人人乐的商誉以及权益。

  沙田商场:不知有深圳人人乐

  东莞市沙田人人乐商场在诉讼答辩中称,东莞人人乐没有侵犯人人乐的图形注册商标和文字注册商标。因为在本次诉讼以前,东莞人人乐根本不知道原告和原告的商标存在。在东莞人人乐的经营活动中,一直都是在经营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服装销售,经营的主要是东莞市虎门镇本地生产的各类服装,从来没有经销过“人人乐”品牌或把“人人乐”作为标志的任何服装。同时,东莞人人乐以及沙田当地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深圳人人乐的存在,就是在深圳,也有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人人乐”的存在,所以根本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一说。

  另外,东莞人人乐不存在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悬挂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行为。东莞人人乐用于经营的3600平方米场地外打有“人人乐”商场和自行设计的标识以及大幅广告。在上诉“人人乐”商场的经营场所内,从未悬挂过任何与原告方深圳人人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在商场内使用的胶袋以及广告宣传画、商场名称等处使用的标识均为自行设计的,与原告注册商标无一相同之处。在此范围内自行搭建的打有“人人乐”百货名称的商铺则不属于“人人乐”商场。

  法院:东莞人人乐侵权

  经过调查审理,2002年12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双方发出判决书指出:原告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人人乐”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人人乐”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被告在零售百货的经营场所内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的“人人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说明书,被告在零售百货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塑料包装袋和悬挂的广告挂幅都印有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被告上述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有近似的商标”的规定,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人人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8万元。

  业内人士称,该案是我市商界服务性商标异地被侵权的典型案例,为我市名牌连锁商业企业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品牌扩张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具有警示作用。

  深圳人人乐打赢商标侵权官司,为深圳名牌连锁企业扩张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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