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市场一次又一次的“扫黄打非”行动尚未从根本上遏制盗版产品的泛滥,近年来又出现了生产商“自己盗自己”的怪现象,电影《英雄》的尴尬就是一个典型的注脚。人们不禁要问——我国音像业为何屡出“监守自盗”?
流行语:“做是找死,不做是等死。”
翻开我国音像制品的发展史,就会发现这一行业在发展之初确实经历了一个暴利期:上世纪80年代初是盒带的暴利期,80年代中期是录像带的暴利期,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是LD的暴利期,90年代初期是CD的暴利期。正因为暴利,我国自设立增值税种以来,音像出版业一直以17%计税,高于同为出版业的报刊、杂志、图书等13%的计税税率。
据了解,音像出版社通常需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17%,营业税5%,所得税33%,还有在增值税、营业税基础上的城建税7%和教育附加税3%。
然而,从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盗版的影响,大量VCD低价上市,音像制品迅速进人微利时期。一盘10元钱的VCD,出版社的利润只有约5%至8%,批发商的利润超不过5%。这样的微利,还要经受大量退货、大笔欠款以及高达20%至30%的呆、死账的冲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音像业自1998年开始走下坡路,音像业整体效益下滑,众多音像出版社的实力迅速衰退。据2002年中国音像协会统计,全国近300家音像出版单位负债率100%以上的就有13家,负债率60.16%至96.73%的有76家,占总数的31.1%,有的已资不抵债、接近破产边缘。音像界目前的流行语是:“做是找死,不做是等死。”
尴尬事:盗版产品越打越多
在音像业陷人低谷的时候,人们对音像产品的需求并没有降低,反而是愈来愈大,盗版光盘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政府主管部门打了又打,成绩是越来越大,但盗版产品也越打越多。这不能不令人感叹:市场是只无形的巨手,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恶劣的市场环境和高税率的双重重压中,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如果按规定纳税,几乎无法经营。于是,生产商便开始在“盗版”两字上做文章,“自己盗自己”这种“怪现象”逐渐成为我国音像界一大“通病”。与此同时,大量偷逃增值税的不法经营手段也随之产生,他们大幅降低产品价格,采取现金交易方式,不退货,不开发票,也就不用纳税;再者就是采取大量的B版交易,即合法合同之外的“正版”,这样也逃脱了纳税的义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我国市场上至少有1/3的音像产品是由正规出版商出版的违规音像制品,有人认为这一比例或许还要更高,可能达到了50%。”
可叹的:“与其别人盗,莫如盗自己”
据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介绍,按目前常规的发行空间推算,一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费,比较合理的价位应在800万元左右,如果超出了这一价位,就会变成赔本的买卖。《英雄》的版权转让费高达1780万元,如果按正规的生产和发行渠道运作,没有任何利润空间。再者说来,即使伟佳、飞仕不生产盗版,也会有别人来生产。与其让别人盗,让别人赚钱,不如“自己盗自己”,花了大价钱的两家公司岂能袖手旁观?
音像业的发展为西方国家GDP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然而,我国音像业由于种种原因,虽然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产业。音像业目前存在的种种违规现象,归根结底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如何调整音像业的有关政策,扶持正规音像业重振雄风,已成为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