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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妹状告“家乐福”违反《劳动法》 获得赔偿

  “洋超市”家乐福在重庆没按《劳动法》办事?

  重庆家乐福原员工张红(当事人要求使用化名)被辞退了。今年4月,她把原东家告上法庭,认为辞退的理由“莫须有”,按照《劳动法》她应得到经济补偿。

  一审张红胜诉,重庆家乐福不服,双方昨日再次对簿公堂。市一中院主持调解,重庆家乐福补偿张18000元。

  这场诉讼并不复杂。张红说,她1998年2月经招聘进入重庆家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家乐福”)工作,先后在棉花街、金观音、成都、武汉等地任职,工作业绩突出,多次受奖励、提职、加薪。去年5月29日,重庆家乐福突然通知张“下岗”,因“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

  这让张想不通:前不久公司还给予她奖励,准备提升其职位。张据理要求重庆家乐福给予经济补偿。

  理由有三:重庆家乐福辞退员工没提前通知,违反了《劳动法》“辞退员工须提前告知”。 其二,公司解除劳工合同,但规定应按照工龄补发工资:张工作4年多,至少应得到2万多元的补偿。 其三,重庆家乐福竟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虚假消息:张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张据此要求额外经济补偿9000元。

  重庆家乐福并不认帐,理由是张被辞退是去年的事情,现在要求补偿已过时效。加之,金观音等地家乐福店都是独立企业,跟“重庆家乐福”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张跟重庆家乐福只有一年的用工合同,“要补偿也只能按一年工龄补偿”,家乐福已补偿了这一年。

  于是,双方闹上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对张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重庆家乐福应给足张补偿,另给9000元额外经济补偿费。

  重庆家乐福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以调解告终。

  有关人士称,员工与外资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并不少见,但受了“洋气”,能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却很少见。 (消息来源:重庆晚报 记者魏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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