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资讯  带你解读不一样的零售业
联商首页 -> 资讯动态 -> 正文

行业分析:谁来界定超市进场费与商业贿赂无涉?

  就在人们认为SARS已将一切争议冰冻时,进场费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据商务部一位官员透露,某城市的一家超市为转嫁SARS损失,私下调高向供货商收费的比例,严重地影响了供货商的正常运转。这位官员语重心长地指出,商业企业要眼光长远,不要让人觉得有“乘人之危”之嫌。
  
  在湖南省常德市,超市老总们突然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被卷入收受商业贿赂的风波中。常德市工商局宣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向供应商收进场费涉嫌收受商业贿赂。一向对进场费熟视无睹的商家们怎么也不能理解,自己走账纳税的利润怎么突然就成了商业贿赂?

  进场费阴影越拉越长
  
  在华北某省省会,供应商们有一天突然接到这个城市里最大超市的通知:因为不可抗力,耗材费将上涨2%-3%。而这家超市的耗材费本来就已经高达5%,上涨后将达到惊人的7%,这在全国都极其罕见。当地一家供货商负责人介绍,进这家超市的供货商们毛利本来就只有1%,现在该超市单方面提高费用,等于把供货商从低毛利状态直接推到亏损状态。
  
  事实上这家超市对供货商的苛刻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凭借着“当地最大超市”的名头这家超市签订了一系列极其不利于供货商的合同。如供货商必须以当地最低价向这家超市供货。合同由该超市单方面制定,供货商只有签或者不签的权力。更为甚者,该超市经常单方面巧立名目制定一些匪夷所思的费用。
  
  进场费是不是商业贿赂
  
  与上述地区超市相比,湖南常德市的超市日子要难过得多。因为他们不得不面对常德市工商局涉嫌商业贿赂的指控。常德市工商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认定常德市若干家超市收受进场费,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
  
  其实,常德市工商局并不是将进场费作为商业贿赂的始作俑者。
  
  早在2001年底,江苏常州市判定超市收取进场费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年,苏州平江工商分局认定华润超级市场(苏州)有限公司涉嫌收受昆山统一食品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事实成立。
  
  2003年3月17日,杭州下城区工商局发布了“杭工商下经处(2002)97号”文件,认定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这两款法律。海王星辰董事长朱丹则表示:海王星辰与商家约定一个价格,并给国家纳税,根本不存在贿赂问题。为了维护名誉,海王星辰甚至一度准备将对方告上法庭。

  要让工商双方有法可依
  
  两地超市的不同处境反映了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和商委(商业厅)在进场费问题上的分歧。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倾向于限制进场费,而商委(商业厅)则更倾向于适当支持合理的进场费。但是不管怎样,这两个部门有一点相同:力图维护整条产业链,而不是某一单独行业的利益。
  
  常德市的进场费风波最后以戏剧性的结果收场。常德市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后宣布,进场费不等同于商业贿赂。这些揪心了十几天的老总们才长出一口气,意味深长地说,“一不留神差点犯法”。
  
  杭州下城区工商局也没有将海王星辰向供货商收取的所有费用一律视为商业贿赂,而仅对两笔直接以进场费科目做账的费用作了处理,一些以“营销费”、“营销策划费”等形式开发票的费用即承认其合法性。
  
  据了解,新成立的商务部也在就连锁经营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研,准备出台相应条例,促进中国连锁业发展,如何规范收取进场费当提上议事日程。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也承认随着零售商的发展,随着超市越做越大,(超市)在内部管理上出现了很多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法律法规的统一问题。工商部门所依据的两款法律都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产物,当时的经济环境同现在已经千差万别,既然在事情发展初期错过了处理的良机,现在又如何处置全国多如牛毛般的收取进场费的超市呢?
  
  问题关键在于一个集合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法规出台。只要这两款法律存在,工商局就有权力随时调查相关超市,而超市也只能战战兢兢地收取进场费。而商业管理部门也非常清楚,一旦将进场费视为商业贿赂对大多数超市来说意味着什么。管理部门立场的不同最终形成了政出多门、龙多不治水的局面。我国在“入世”以后曾做出承诺,要对全国的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正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消息来源:《名牌时报·超市周刊》记者 赵燕平)

  相关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60号令,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解释。这个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这款司法解释成为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进场费的直接依据。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欢迎关注联商网,扫一扫关注【联商网微信订阅号】

我们只为您推送最真实,最有价值的行业资讯

发表评论

+1个金币
精彩评论
全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哦!赶快跟帖哦

新闻关注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