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
《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以下是协议中有关批发零售物流等方面内容:
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
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物流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运输服务1.道路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
(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