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名牌时报·超市周刊》消息(记者 赵煜)7月18日,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来到北京的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在这里,34岁的王填以一个人大代表的身份提议举办了“商业网点规划立法研讨会”。王填同与会的法律、商业、城市规划等各方面专家学者就商业网点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此举是王填继在今年人代会上提出加紧制订商业立法议案后,为商业立法进行调查研究的又一重要步骤。
人大代表与专家“对对碰”
事实上,商业立法的提出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原商业部和原国内贸易部都曾经就商业立法提出建议。然而,商业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今年两会期间,商业流通业的人大代表们建议制订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出台中国的《大店选址法》后,商业立法再次成为业内热门话题。
王填认为,一个拥有6000多万从业人员、创造了数万亿销售额的行业,却没有一部相应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实属遗憾;另一方面,国内商业企业不但要面对实力雄厚的外资零售企业,还要承受相关政策上的“不平等待遇”。流通业在高速发展中也存在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导致的严重资源浪费问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利益并规范其发展已迫在眉睫。
王填的想法得到了其他与会零售业代表的强烈共鸣。在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下,王填倡议组织了专家学者研讨会,就商业网点立法问题进行广泛的意见调查。王填坚信,政府将会越来越关注来自一个庞大商业群体的呼声。王填的目标是,在其五年的人大代表任期内,力争促成将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法律的正式立法。
发展零售业要严防资源浪费
连锁零售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掩盖了一个严重问题——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所导致的资源浪费。
缺乏整体规划,“东一榔头西一锤”地投资与建设是不少城市在商业建设方面的通病。许多城市不是过度开发原有商业繁华区,就是盲目新建高档商业步行街,对整个城市5年或10年的商业网点布局却少有规划。对此,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副会长万典武痛心地指出,没有整体规划,大量资源浪费现象将难以避免。
北京市城市规划院院长董光器认为,实现现代化不能简单追求GDP增长指标。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如果没有效率,没有秩序,那就是对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许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当的政府调节将适得其反。然而,除了少数大型零售企业有实力对市场、商圈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外,多数中小零售企业在店址选择、经营定位等方面普遍缺乏科学性。为什么不能进行适度规划减少浪费而一定要重蹈覆辙?
王填对专家关于资源浪费的观点深表赞同,他进一步补充说,零售业的竞争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如果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有多家同一业态的门店,那么彼此之间很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大卖场周边3公里商圈内,一般超市销售额下降15%至30%,百货店下降20%至40%。要避免由此产生的恶果,单靠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动员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来推动商业有序竞争,规模发展。
仅有规划行不行
长期以来,理论界存在一个较大的争议:商业网点布局是否必须通过立法才能够进行规范?
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网点立法,而是通过城市化土地开发规划或者建筑标准许可加以规范。国内一些商业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近几年也制订了5年或10年规划。但是规划的约束力到底有多大?事实上,商业网点规划大多缺乏权威性。许多城市是一边搞规划,一边又不按章行事,随意性很强。中国商业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李禧华这样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业研究室主任宋则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曾经有过许多规划最后大部分没被执行,而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则指出,商业网点规划立法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求证。从立法部门的角度考虑,其他一些行业可能比商业网点有更迫切的立法需要。另外,商业立法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有一些提法,比如商法、商业法,定性都不准确,提交到立法机关后很容易降低对立法提案的认可度。
但是,具体到商业企业本身,商业立法又确实存在必要性。王填认为,外商进入中国以后,极有可能对中小商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其实世贸规则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就是避免行业损害,我国原内贸部有一个规则是商业损害调查。为什么我们不能出台一个类似的法律呢?他说:“这是我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为商业整体利益着想的责任。”
规范自身而非限制他人
外资零售企业超国民待遇是两会期间商业零售业代表们提出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
事实上,许多业内人士希望通过商业网点立法来限制外资零售企业的进入,减少外资进入带来的冲击。然而,对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黄国雄教授却跳出固有的视角,把中国民族商业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去考虑,他认为我们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自身行为,也就是说规范地方政府在批准外资企业进入方面的问题,而不是限制外资零售企业进入。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规范程序和布局、控制总体规模、指导引资方向,根本的目的在于要树立起对投资方负责的意识——不仅对外资,也对内资进行投资保护。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副司长陈文玲认为,2005年零售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后,所有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都是中国的企业,外资内资只不过是所有者不同。所以,相关商业立法决不是为了保护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是为在中国发展的所有商业企业提供更公平、高效的环境。
商业立法能否一步到位
目前,商业网点规划面临着不断变化的环境,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和市场发展变化相结合。另外,还有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多元化问题也要一并考虑。所以,一部统一的商业网点法是否对所有城市适用,能否体现城市个性,尚有待商榷。比如美国政府对大店规范方面没有法律,而是授权州政府,把大店规范结合到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内。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长荀培路认为应该先制订地方法规,再制订行业规则,最后再制订部门立法。现在就要制订部门法还不具备条件。
但也有专家认为,虽然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也便于地方规划。但各行其是会造成外资进入各地的条件迥异,因此出台全国性法规仍然有必要。
人大代表王填在听取专家建言后提出了关于商业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主要包括: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划商业网点,并且明确卖场面积在一定规格(建议2000平方米)上的,需由商务部系统所属各地商贸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行业协会共同确定,杜绝“首长工程”。
网点已饱和的商圈,如外来投资者需加入,必须是通过购并等资本手段进入,不能新建;明确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需建在城郊结合部,以防交通堵塞;规范同行竞争,制订行业损害的法律标准;适度保护中小企业;所有待遇,内外资一视同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