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于很多大型零售超市乱扣费现象严重,导致很多供应商亏本经营。供应商为此起诉的很少,就是因为目前维权法律依据不足,他们只能采用继续供货、继续协商、继续讨要的方式,希望能尽量多的要回自己的货款,而一旦撕破脸皮、停止供货,不仅以前的货款要不回来,今后也无法在这家超市经营了。而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给希望通过法律维权的供应商带来了及其沉重的打击,他们纷纷表示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助了。
据零供网了解,某供应商自2004年起与青岛家乐福发生业务往来,但多年来一直未能全额收回货款。该供应商将家乐福告上法庭,自2004年11月19起,至2009年10月9日,向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供货合计4453478.01元,自2004年11月24日至2009年9月7日向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供货合计1644512.68元,两项共计6097990.69元。原告向二被告均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有税务部门出具的比对证明。被告自2005年2月17日至2009年3月19日共向原告付款合计4810691.38元,尚欠原告货款1287299.31元。
该供应商找到家乐福索要这部分货款,但家乐福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家乐福称,这部分未付的货款是作为促销费、退佣费、折扣费、服务费等费用扣掉了。但是扣费依据、扣费明细供应商却一概不知,家乐福也没有向供应商出示过相关材料,家乐福的这些扣费都属违规。
1.促销费。根据商务部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者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家乐福在没有促销合同、没有提供促销行为的情况下扣促销费,是不合法的。
2.折扣费。供应商給家乐福开具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明确注明了所售商品的折扣率和折扣金额,折扣金额已经从货款中减除了,家乐福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额是已经减掉折扣的金额,而家乐福又以折扣费为理由进行扣费,等于是重复收取折扣费。
3.其他的退佣费、服务费等不明扣费就更加没有依据了,也是违规的。
就在供应商准备前往仲裁前,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却彻底打破了供应商的希望。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条规定不符合目前买卖双方,特别是大型零售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习惯,限制了供应商维权的手段,而减轻了零售超市应负担的举证义务,加剧了目前零供双方地位不平等现状,无形中助长了大型零售超市乱扣费的气焰,对正在进行、即将进行的供应商维权增加了相当的难度,对于一些供应商来说,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来源:零供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