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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项整治,是政府出于整治某种市场行为、某个行业或者突出的社会问题的需要,由一个主管部门,更多的是联合多个部门,集中执法人力、设备、资源,在较短时间内从重、从快地进行声势浩大的行政检查、执法处罚行动。”《南风窗》一篇文章中的这段话,我感受特别深刻,因为我刚刚经历了这么一场。前段时间,为迎接一次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我和同事忙活了好几天——不光我们,当地职能部门也很紧张。那几天,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几乎天天过来督导,那劲头,与平日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大不相同。 那期的《南风窗》还有一篇文章,谈产品质量问题背后的国家信用危机,肯定了专项整治的正面意义:“政府行为是撬动社会信用环境改变的杠杆,是信用重塑的第一推动力。”这意义固然重大,不过我觉得,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首先还是出于责任的考虑。国务院503号令已将产品安全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当然不会不重视。 对企业而言,这一问题有什么意义呢?一般的回答大概还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食品安全这一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当然责任重大。 这样的解释大致已算圆满。不过刚好读到张维迎一篇谈“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文章,又获得了些新的解释——张维迎谈到,利润的来源之一是企业的品牌溢价,品牌使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继而获利;而品牌的形成来自企业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于是,在食品安全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可以加上利润这个过渡要素,当然,还有企业品牌。 由此想到德鲁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他认为企业对社会的首要责任是盈利,及自身成长。他反对企业无界限地承担“责任”,但不反对企业关注公共利益,而这之间就需要管理者做出努力。他说:“从舆论、政策和法律的角度而言,企业管理层的第一个责任,是使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会威胁或限制了企业的行动自由,反而成为企业健全发展的契机,或至少以对企业危害最小的方式,来满足这些要求。”
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肯定不会“危害”企业。真正对企业造成危害的,是漠视社会的要求。投机取巧或能暂时获利,但要长期发展必须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今年3月,我省正式实施了一项《明码标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使以往那种先虚构一个所谓的“原价”再在其基础上“降价”销售的做法得到了明确限制。 我们有员工认为某些竞争店仍在采取这种欺诈行为且因能迎合顾客的某种心理而达到扩大销售的效果,我们却因“自缚手脚”而影响销售,因此不太理解。然而,表面虽如此,诚信经营获得的消费者信任对企业品牌的影响却是巨大的;而形成一种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自觉意识,对于保持竞争优势更是意义深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作人如此,作企业也如此。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同样如此。正是通过迎检,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体现。日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应对检查才不慌乱,检查对正常经营的影响才会降到最低。《南风窗》那篇文章中提到,专项整治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矩阵式社会管理方式,成本高,且容易造成反弹,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 尽管如此,目前全社会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整治还是有其必要性;而对希望长期发展的企业而言,则应努力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而不是靠专项整治进行危机管理。唯有维护市场秩序,企业才可获得消费者信任,获得利润,维持成长。如此,按德鲁克说的,“应该让企业的每项行动都能促进公众的福利,增强社会的基本信念,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及强大做出自己的贡献”,则企业在获得自身成长的同时也尽到了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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