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塑令”看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
作者:阿图;出处:《店长》2008年6月号 总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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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今后各地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自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将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自该制度出台以后,相关超市和商场均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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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座商场在超市内出售不同规格的环保布制购物袋,价格与规格分为三等,从1.5元-4.5元,塑料袋目前还没有限制使用或收费通知。
  ●麦德龙商场已停止供应塑料袋,并以优惠方式向顾客推广环保袋。
  ●家乐福超市以塑料袋换环保袋,并承诺逐步减少并停止使用塑料袋。
  ●部分小超市免费提供环保纸袋。
  ●山东商场购物袋价格定价不高于0.5元/个。
  ●山东三类城市的县级超市,对“限塑令”反应较为迟钝。

  以上超市的反应比较小心谨慎,对国家制定的“限塑令”态度不抵制,考虑到消费者购物习惯,限塑的步伐尽量放缓。这是因为大多数规模不大的超市,目标顾客群对塑料袋的需求较大,依赖性也较强,实行限塑对销售多少还是有影响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以上新闻更突出了部分零售企业缺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时刻关注社会责任的态度这一问题。其实,零售企业关注社会、关注民生,不但不会对其销售和管理照成麻烦,还会提升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零售企业具备特殊的业态和运营形式,它从中间联系生产厂家和众多的代理商,架起了通往普通消费者的桥梁。它构造了商品展示的平台,最能反映老百姓的日常所需和物价指数的波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法规,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零售企业,特别是大型购物广场,这也是国家对商超运营商提了一个醒,那就是让它们切实的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体现其经营以外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作用来。

  关于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并有四种评判标准。

一、零售企业应严格商品监控程序,做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其销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相关权益。
 
  零售企业特别是生活超市和家电商场,它们关系到千万普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能有任何的闪失。零售企业在这一方面就是国家形象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对产品监控的表象体现,如果零售企业不能够承担起这一责任,那么它们的社会责任感评价级别将会是不及格。

  相关案例: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98号公告,我国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共6类玩具产品实施3C认证。自2006年3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申请,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3C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C认证只是近年来国家比较强势出台的政策之一,这项政策虽然不是全部针对零售商场,但国家打算联合零售企业严格控制商品质量的打算和期望零售企业担负起监测产品质量的想法,还是显而易见的。

二、企业应严格自律,优化纯净管理团队,惩治商业腐败,给普通消费者提供没有任何不正常附加值在内的商品。
  零售业内的商业腐败,不单会对零售企业本身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还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恶劣影响和受损程度相对来说后者要远远大于前者。因为供应商对商场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行贿,其“公关成本”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最终在销售价格上予以体现,所以,这部分本不应该产生的成本被嫁接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埋单。这对于零售企业响应政府平抑物价和关注老百姓“菜篮子”的精神相违背,同时也损害了零售企业的名誉与风气。如果企业能够做到这一步,其社会责任感评判为及格。

  相关案例:2007年9月12日,家乐福"腐肉门"曝光。 8名肉类采购负责人被抓捕。这次被查处的是家乐福北京7家门店肉课的课长以及CCU负责生鲜采购的人员,证据是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在对物价和消费市场进行监察调控时,我们还要看到企业内部不正常行为影响因素,商业腐败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以家乐福事件为例,超市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是典型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供应商出了贿赂款,必然要将肉价提高,从而将贿赂的成本转稼给消费者。

三、诚实守信,引领企业社会道德准则。
  任何企业都要讲究诚信,零售商业也是如此,商业诚信和促销的修饰效应并不悖逆,不过过大的商业广告宣传或质量坚持缺失,对众多的普通消费者直接造成人身或经济损失,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另外,一味的只注重商业,忽视道德因素,也会使商业活动变味,甚至对自身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零售企业是关乎民生的特殊行业,就其特殊性,其行为标准应当更向道德范畴靠拢,如果零售企业能够承担这档社会责任,可以评为良好。

  相关案例: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2007年3月30日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明令禁止了利用返券返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2007年11月10日上午8:20左右,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区店在自行组织的10周年店庆促销活动中,其东门入口处因群众滑倒而引发踩踏安全事故。目前已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家乐福被勒令关门整改。

  虚假的宣传得到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抱怨,还有消费者的忠诚,过分注重商业的无序促销,更会伤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商超会为这些不良后果埋单。

四、承担社会引导责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及消费理念。
  商超对其周边居民(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娱乐方式、消费习惯、生活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正面影响是为社区居民带来购物便利、引领生活理念、丰富家居等方面;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误导消费、散播错误的概念化等等。商场或超市应该通过社区基础设施投资、帮扶弱势群体、多开展公益活动或文化营销等手段,对公众和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能主动承担这种社会责任,企业责任感级别可以评为优秀。

  相关案例:国家针对零售商超等公共服务场所制定了温度标准,夏季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气温不高于15-16℃。

  政策出台后,还有些零售企业为了多吸引顾客,把室内温度调低到标准范围之外,过分的关注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且不说空调及电费的成本仍会相应的贴加到顾客身上,但是其浪费能源,对社会及周边环境造成的不良因数,就很难与其形象相匹配,更别说其承担的社会引领责任了。即将执行的“限塑令”也是企业应该提前考虑到的责任问题,被动应对总不如引领潮流来的标榜。目前,很多商超的应对措施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了满足某些消费者的不恰当需求,为了维持自己的销售额,仍然变相的提供或拖延使用塑料袋;一部分把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以制作环保(如无纺布环保袋、可重复利用的塑料购物袋等)成本高为由,以大大高出成本价的价格使消费者被动的消费这部分产品。这些,都不是一个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零售商超应该有的行为。

  零售企业目前在GDP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重,对CPI也极具敏感性,因此,零售业在履行上述社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展示高新科技产品、倡导新的生活方式和合理消费行为、拉动内需等责任,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零售企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