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场“边缘人”生存状况调查 | ||||||
| 作者:刘劲松;出处:《店长》2011年1月号 总第3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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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是参与超市销售、服务顾客的重要群体,同时也是游离于供应商和超市之间的卖场“边缘人”:他们与供应商产生劳动关系,从供应商那里领取劳动报酬,但工作地点在超市,接受超市这边的管理。 作为超市管理人员,笔者一直非常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尤其是其权益保障情况。我认为,促销员作为参与超市工作的重要有生力量,其权益保护状况对超市的企业形象和内部管理都会产生影响。 根据笔者多年的观察发现,由于促销员特殊的生存环境,加上一些雇主无视其合法权益,使得促销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最近,我对某地级市超市促销员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和收回300份调查问卷),调查所得结果所显示的问题与我平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基本吻合(本文所用数据,均来自于本次调查)。 促销员权益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 当前,促销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期化、合同内容及履行不规范等突出的问题。促销员权益屡受侵犯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到位。 1.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不规范。 一些供应商还混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故意模糊两种合同的差别,与促销员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做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而劳务合同则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不具备上述特征,劳务合同签订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务价格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促销员虽然与供应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在面临自己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利于其维权。 3.劳动合同内容违法。 4.用工形式不规范。 本次调查显示,用工形式为临时聘用的促销员所占比例为41.52%。 由于临时聘用,这类雇佣关系往往较短,雇佣关系的确立形式也往往是非正式的,供应商会回避临时用工人员相关的法律保障条款,导致未按法律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的临时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规用工问题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缺乏相关的证明材料。虽然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用工企业举证,但因一些劳动者因为临时用工报酬金额不大,往往在供应商一拖再拖的情况下就放弃主张权益。 二、不能及时足额地取得劳动报酬 1. 劳动报酬的标准不明确。 本次调查中有32.85%的促销员对自己的工资组成项目不清楚。用人单位在工资提成和其他劳动报酬上含糊其辞,计算提成工资时,促销员无法准确统计自己的销售业绩(促销员一般无法查询超市的销售数据),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可以单方面调整其绩效工资。另外,供应商支付劳动报酬的随意性很强,有的厂家为了降低终端费用、减少用工成本,对于先期承诺促销员的一些薪资福利不给予兑现。 2. 拖欠、克扣工资。 促销员普遍工资收入不高。本次调查所在的地级市最低生活保障为750元,而促销员月均工资850元以下的比例高达55.60%,收入为850-1200元的占44.40%,1200-2000元的比例为0%,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促销员的月工资超过1200元。而就是这么微薄的收入也常常受到拖欠和克扣。 在超市,促销员工资被拖欠是极为常见的事情。本次调查中,有49.81%的促销员不能及时足额地领到工资(其中,不及时的占29.60%,不足额的占15.16%,既不及时又不足额的占5.05%)。一些供应商借口资金周转不畅,拖欠促销员工资。有的甚至拖欠工资长达半年;还有很多时候,一些供应商因为商品损失、销售业绩不好等种种理由任意克扣促销员工资。 3. 以非货币支付工资。 调查中有9.39%的促销员领到过非货币工资(购物卡、商品实物等)。少数供应商利用促销员来消化商品库存,把即将过期的商品或滞销积压的商品折算成工资发给促销员,还有的供应商将各种原因摊派来的购物卡发放给促销员,抵扣其工资。 4.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超市经常需要调整布局和陈列,这样的事情一般在晚间打烊后加班进行。规范一些的超市都会为正式员工支付加班费,而促销员加班,只有32.85%的人能获得加班工资,36.82%以补休的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补休也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占11.19%,其他情况占19.14%。 三、不能充分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员工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但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为促销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促销员遇到失业、伤病、婚育等情况,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使他们缺乏归属感。本次调查中,44.77%的促销员没有任何保险;购买了保险的比例分别为:养老32.49%,失业11.55%,医疗14.80%,工伤11.55%,生育9.39%,住房公积金9.39%。 有的时候,供应商会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避免促销员的投诉举报,即口头约定以支付若干现金的方式让促销员自行“缴纳”相关社保费用,而其支付的现金往往是低于其应承担的社保标准。调查显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仅占2.2%,促销员自行缴纳占64.3%,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占20.6%,其余有12.9%的人没有填写缴纳情况。 因为不懂法,促销员往往会默认这种所谓的自行“缴纳”社保的形式。社会保险法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成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取决于本人的意愿,而是取决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这种约定与劳动合同法是相违背的,属于无效合同。 四、涉及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1. 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证。 一些供应商招用促销员时,不如实告知促销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这也为一些不规范的供应商日后克扣促销员工资、增加工作量、随意辞退促销员、侵害促销员劳动权益的行为埋下了伏笔。 2.超范围工作。 38.63%的促销员认为自己超范围工作,除了要履行好供应商所要求的职责以外,还要进行超市的其他工作,如清理仓库、搬货、盘点、清洗购物车/篮、促销其他商品等“边缘”工作。 3.被随意处罚和辞退。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不规范,或者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雇佣关系时,供应商的随意性就非常强。一方面,促销员群体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进超市工作前无稳定的工作,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闲散惯了”,一不小心他们就会违反超市企业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供应商漠视促销员的人格尊严,在促销员违反了管理制度时(有时是轻度过失)往往会简单粗暴的说:“你明天不用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以及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超市、供应商辞退促销员时几乎不会按上述法规支付赔偿金额。 4.承担厂家经营费用,赔偿商品损耗。由于每派一个促销员就要向超市缴纳每月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管理费、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一些供应商为了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而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服装费、管理费、培训费让促销员承担;此外,一些供应商还会把本品牌的商品损耗转嫁到促销员身上。 促销员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 部分供应商无视促销员的合法利益 当前,人工成本大幅增加,一些供应商就在如何节约用工成本上“动脑筋”,而这部分供应商的成本控制往往建立在牺牲促销员利益的基础上。 一些供应商只是代理商品,没有自己的实体,其经营规模不大,没有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对于人力资源费用能省就省、能拖就拖,从而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 二、促销员普遍缺乏权益自我保护意识 一些促销员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劳动关系,在问及“你与哪个单位产生劳动关系?”,竟然有26.71%的促销员选择“超市”,2.88%的人认为“本身是临时性工作,不产生什么劳动关系”。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24.55%的人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更多的人要么无可奈何,要么跳槽,要么以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缺乏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促销员流动性较强 由于促销员缺乏归宿感,很多促销人员也不安心本职工作,当发现其他供应商工资待遇高于本供应商时就会跳槽。促销员的频繁跳槽,使得一部分供应商不愿为促销员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应劳动福利。 四、查处难,执法力度不大 事实上,目前在种种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上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因为供应商处所分散、隐蔽性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规企业查处难,导致一些侵害促销员劳动权益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一些劳动监察部门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劳动执法的缺位客观上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保障促销员合法劳动权益的对策 一、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聘用“边缘人”用工情况的检查、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从执法层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超市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供应商保障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尽管促销员不属于超市的员工,但这一群体对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超市企业要重视这一群体的作用,发挥促销员的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超市企业对促销员的根本利益给予关心,在聘用供应商促销员时,超市方有责任有义务严把进口关,没有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促销员,超市不应聘用。这能迫使供应商不得不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从某种角度来说,超市对供应商用工的监管、指导,能够使促销员权益保障工作更深入、更全面、更有效。 三、供应商应以人为本,把促销员作为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来开发用工成本的增加,确实给中小企业的经营带来的了压力,但供应商要调动促销员这一群体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关心和爱护促销员,使其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经济效应。 四、促销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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