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长的权限与职责 | ||||||
| 作者:;出处:《店长》2011年1月号 总第3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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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快食业麦克唐纳店的店长诉讼中出现了“店长并非管理人员”的判决,因此不能按照管理职责给予解雇赔偿。那么,家电连锁业的情况如何呢?尽管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我们还是需要进一步从店长的职责入手,厘清店长的具体身份。 一般情况下,在日本家电连锁业店长们承担着:1、销售额;2、销售额及利润;3、销售额、利润及损益责任。其中第三类更类似门店总经理的职责,承担的责任最大,当然自主权相对较大。 在中国的家电连锁业中单纯承担销售额责任的家电连锁店店长越来越少了;按照第2种方式仅承担销售责任的店长则比较多;但是,也有的公司推行第三类职责体系,要求家电连锁店店长承担门店全部的运营责任。因此可以说,店长已经不单纯是高级销售员,也不仅仅是事务管理者,而是连锁零售体系最为特殊的群体,甚至可以称为“另类的管理者”。 至于店长的权限,各企业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第三类职责的店长权限范围最广,基本包括:1、人事招聘、管理、辞退权限;2、促销、店铺布置、活动策划及组织权限;3、费用控制权限。即对门店人、财、物、事的全面管理权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电连锁公司都放心自己店长的能力和水平,更多的时候他们更担心总部的控制力是不是会被削弱。尤其是那些总部官僚习气非常严重的公司,其总部的人员更倾向于分散责任、集权管理,因此也就形成很多承担门店总经理职责,但并不享有相应的权限。因此,造成家电连锁业店长们职责权限不对等的情况非常普遍。 但是,我想在业绩没做好尤其是当前经济尚未复苏的情况下,过分讨论店长职责与权限的问题意义并不大。但是,对于家电连锁店店长而言履行店长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销售,细致周到地服务好顾客,确保门店业绩增长,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所以,我们上面所谈到的职责并非店长职责的全部,或者说仅仅是家电连锁公司总部对店长量化考核指标。销售、服务、店铺整备、人才培养以及工作协调等基本职责,对于优秀的家电连锁店长来说,一个都不能少,每个都要做到最好。 (作者:端木清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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