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的有那么多“价格欺诈”吗? | ||||||
| 作者:周勇;出处:《店长》2011年3月号 总第3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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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查到“低标高结”就认定为是“价格欺诈”,杀人还有“过失”一说,更何况是商品价格。当然,营销中的忽悠顾客也是客观存在的。 2011年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报:一些城市的部分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并点名上海3家家乐福超市存在价格欺诈。1月28日,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一个通报会,发出了“128通知”。1月29日,上海市价格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家乐福超市联洋店、南翔店和张江店各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各门店。期间,媒体对此推波助澜,使事件不断升级。 国际零售业是循序渐进发展,先后经历了专卖时代(专)、百货时代(全)、连锁时代(形)、网络时代(虚)。我国零售业则是急速快进,大致有三次挑战:第一次是连锁组织对单店组织的挑战,这是一次替代性竞争;第二次是本土零售与外资零售的较量,这是一次同业竞争;第三次是网络零售对店铺零售的挑战,这是一次多元化竞争,涉及网上零售、盈利模式、价格因素、人口因素、商店规模、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同类业态、同一区域店与店面对面,店头营销短兵相接,整个行业正处于“改朝换代”的前“暗战时期”。 在这一竞争格局下,零售营销与营运管理中出现急功近利,忽悠顾客,甚至坑蒙拐骗的现象,并不令人意外。但把超市卖场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就判定为“价格欺诈”,操作上过分简单化了,媒体把这一现象说成是“行业潜规则”,更是欠斟酌。此类问题自应用条码扫描结算系统以来始终存在,正如有飞机以来一直有空难一样,先进技术靠人把关难免会出问题。 当前,企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不是完全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八个方面:1.卖场增设价格管理部门或在各部设专职管理人员;2.编制价格管理培训手册,并加强培训;3.采购、市场、营运、人事等部门加强配合;4.海报开档、信息传输、新牌卡打印、旧牌卡回收等工作加强流程化管理,如营业结束以后,发放新牌卡,并必须收回旧牌卡,变价商品开档前半小时实施100%扫描;5.加强检查,特别是对变价商品、重复出样商品、专柜商品、生鲜食品、手写牌卡商品的检查;6.加强前台的客户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第一接待人不能让投诉升级,如在第一时间赔付顾客,并做好录音与签约等工作;7.促销商品全部不标原价,以免被控“虚构原价”,有些公司则依靠信息系统来加以控制,打印牌卡时系统会自动判断,如果“原价”不符合要求就不会打印用于促销的“黄牌卡”;8.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消费者实现告知,有些店铺甚至贴出了“价格以收银为准”的告示,并有服务人员提醒顾客注意价格是否有差异。 我觉得,利用系统管理与人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客观上存在价格差异的风险,各方面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不能一查到“低标高结”就认定为“价格欺诈”,杀人还有“过失”一说,更何况是商品价格!当然,营销中的忽悠顾客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过,超市与其他行业相比,情况还算较好。药品价格、电视购物、百货公司、家电卖场的价格比超市卖场更模糊,问题也许更严重,给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更大。 现在受罚企业放弃申辩,不等于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就一点问题都没有,这些部门应该深入打击对消费者危害极大以及真正的“价格欺诈”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管理法规也存在问题:新开门店没有7天销售记录之“原价商品”,就不能用黄牌卡。连锁企业是一个整体,新开门店所使用“原价”在其他连锁店有销售,应该可以被认定为“原价”,这既是我国价格管理法规的缺位,也是价格主管部门缺乏现代商业基础知识所致。 解决这些问题,宏观上要细化法律法规,行业要加强自律,企业要靠技术、系统、人、监管四个方面的配合。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采用电子牌卡,但当前还不是很现实,成本较高。希望通过这一事件,对加强行业自律与企业内控,有所促进,行业形象也能有所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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