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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央2006年17号令正式生效,针对家乐福来的!!!

孤独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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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出2006年17号令《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正在开店的XD们开店费再也没法完成了,正在冲锋的JM们每月的赠品也别想了,
大家怎样看待这件事呢?

继续遵从上级指示“顶风作案”还是“抗旨不尊”?
上边发下来让我们“看看”,看看而已么???

全文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06年 第 17 号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主 任  马 凯
                         部 长  周永康
                         局 长  谢旭人
                         局 长  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第十六条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 该帖于 2006-11-15 20:54:00 被修改过

南山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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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2楼
??
这一块是超市的命根子,不知将如何应对?

大S

积分:114    金币:37
  |   只看他 3楼
这种事情本来就是"民不揪,官不举"!
除非有大的供应商,或者中小供应商联合起来去告发! 但在中国, 99% 的公司更加顾及长久商业利益关系, 没有实质的矛盾,当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台返利和免费货当然是C4的利润的重要部分! 占比有多大,恐怕只有资深的财务才最清楚! 如此价格竞争激烈的零售业的前台毛利真的能营利么?
可惜国家现在才明白自己对零售业收取费用和免费货的税收控制一直是个漏洞!
对此规定,相关的高层管理人员会对今后的采购谈判作出怎样的"隐性"措施呢?
请高人指教!

一叶而知秋

积分:509    金币:181
  |   只看他 4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收海报费、进场费...,就设别的名目嘛!不要忘记俺们中国可是个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玩弄字眼绝非难事!呵呵!况且不要忘记中国有个怪现象,那就是各地政府各有自定的法规,中央政府的决策能否下达执行,还是未知数哦~~

鲲鹏

积分:2297    金币:222
  |   只看他 5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再沉默的羔羊

积分:1745    金币:731
  |   只看他 6楼
倒霉的还是供应商。

红烧肘子

积分:116    金币:43
  |   只看他 7楼
家乐福么, 地球人都知道的啊! 找供应商要利润呀! 一向是不变的传统啊!
即不用做销售那么辛苦,还可以避掉很多的税收, 所以,当然是直接要钱最好!
所以啊,做供应商的如果想和家乐福合作, 直接抬高一点进价,然后直接给费用就
OK了啊! 哭什么啊! 要适应才能生存呢!

最爱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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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8楼
这个条例是虚的!
换一个名字就又可以收费了!
前日老板为这事还专门请了税务事务所的专家来布道呢!
看到了么——“强迫”! 签定合同后交点公证费就OK了,完全是供应商自愿的!哪来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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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江南楼

积分:366    金币:127
  |   只看他 9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何况还要加上中国的国情。

军机大臣

积分:528    金币:157
  |   只看他 10楼
这些规定是出不完的
单想靠这些规定来治理中国的零售市场是不太现实的
事实证明
我们不仅要看这些规定内容是什么
更重要的是关注相关的部门是不是真的能执行下去
他们有这个决心么?

我看。。。。这个不好说

不再沉默的羔羊

积分:1745    金币:731
  |   只看他 11楼
动真格?难。。。

渴望一切

积分:156    金币:20
  |   只看他 12楼
开始了,真开始了

军机大臣

积分:528    金币:157
  |   只看他 13楼
新规颁布三把火肯定是有的
但是
这火能烧多久?
没人晓得。。。

战无不胜

积分:847    金币:121
  |   只看他 14楼
没用的!!!10楼说的很有道理!

大S

积分:114    金币:37
  |   只看他 15楼
总结一下:

中国为什么落后?
原因之一: 政府的规定,执行不了,监督不利啊!

这一点上,C4很适应中国国情啊!

hong996

积分:2243    金币:1026
  |   只看他 16楼
不可能啊!吹大了
---------------------------------------------------
hong996

孤独旅人

积分:972    金币:326
  |   只看他 17楼
前些日子和采购聊天,谈到这件事,采购们说:早就叫店里别要费用了,店里还是照要不误,当采购的话没听一样。

我就说了:你以为店里想要啊,像个孙子似的又吵又劝的谁想费那个劲?你说的这么轻巧,那好你们发个函给各家店长,再C给老贝,谁再要费用就开除谁。你们倒是发啊?

结果没有一个人再吱声。

卖场新手

积分:3281    金币:451
  |   只看他 18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错,新店照样有开店费,只不过换了名称而已。
其他超市也是一样的啊

天下有我

积分:446    金币:204
  |   只看他 19楼
上贡一样的,谁也不会丢了这块肥肉。

haidao

积分:801    金币:64
  |   只看他 20楼
民不揪,官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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