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楼主的帖子后,给人的感觉像是一位吃过“职业打假人”大亏的商户的牢骚贴。
楼主的字里行间带有非常明显的、强烈的情绪化的倾向性。当然是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
作为百货零售行业里的一名从业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确实比较反感。
但不能因为反感就要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与道德层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谈谈我看法:
一、从道德层面上看
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来看,“职业打假人”确实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买假”,还来索赔。
但是,从消费者方面来说,“职业打假人”打击了假货、曝光了假货,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没有什么不妥。
我们作为经营方,应该从多方面去思考这个事,不应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职业打假人”。经营方更应该去思考的应该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减少甚至杜绝假货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而不应该仅仅去抱怨“职业打假人”,因为,即使没有“职业打假人”群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快速传播的前提下,经常性出现消费者维权事件,对企业的声誉及前途都是极大的伤害。马云为什么要开天猫?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台上商品的品质,争取因淘宝而损失的企业品牌信誉。
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对促进行业自律反而是一种推动作用,没了家伙,这类群体自然就会消失。
至于说“职业打假人”的狮子大开口,这个是双方谈判上的问题,换做普通消费也不一定就能轻易了事。
二、从法律层面上看
楼主帖子开篇就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栽赃陷害,这种定性显然是过于情绪化了。
栽赃陷害,通过子虚乌有的东西达到迫害他人的目的。“职业打假人”购买的货物,显然是假货,才能打假(不排除个别以假次货替代真货而实施的欺诈性打假,这种行为对销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货,没有哪个销售方会愿意屈服于这种打假)。因此,所谓栽赃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脚的。
敲诈勒索,这种所谓的“敲诈勒索”情况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很多商户因为估计到市场影响、品牌形象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哑巴吃黄连,悄无声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说的是,首先,“职业打假人”能够“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们的商户确确实实的售假了,他们的行为才可行性,他们的目的才能有达成的可能,所以,这个“售假”的前提我们不能忽视。其次,所谓的“敲诈勒索”更多的是一种谈判的方式(当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违法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大部分应该不会去触碰法律的红线,那是自讨没趣),因为“售假”一方肯定会讨价还价(也有王海这种情况,一次性买很多假货,根据相关法律的赔偿倍数,有的索赔的金额也是相当的惊人的)。
再来看看“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本身是否如楼主所说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法治社会一条基本准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显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这种行为至少法律上是允许的。是不是打“插边球”,目前社会上还有争论,但社会上的争论归争论,是否违法、是否处罚还是以现行法律为准。另外,最高院也出了关于食品和药品行业“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唯有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非常明确的表明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行为。这个规定可以扩大解释应用到其他消费品上。
最后,作为零售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欢迎“职业打假人”的到来,他们无假可打更能证明我们对消费者的责任心。我们不应该惧怕他们,而应该接受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对商品质量的管控水平与能力,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职业打假人”打不垮我们的企业,能够打垮我们企业的是“假货”,是我们应对危机的公关能力(公关能力不是说掩盖事件的能力)。
看完楼主的帖子后,给人的感觉像是一位吃过“职业打假人”大亏的商户的牢骚贴。
楼主的字里行间带有非常明显的、强烈的情绪化的倾向性。当然是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
作为百货零售行业里的一名从业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确实比较反感。
但不能因为反感就要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与道德层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谈谈我看法:
一、从道德层面上看
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来看,“职业打假人”确实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买假”,还来索赔。
但是,从消费者方面来说,“职业打假人”打击了假货、曝光了假货,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没有什么不妥。
我们作为经营方,应该从多方面去思考这个事,不应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职业打假人”。经营方更应该去思考的应该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减少甚至杜绝假货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而不应该仅仅去抱怨“职业打假人”,因为,即使没有“职业打假人”群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快速传播的前提下,经常性出现消费者维权事件,对企业的声誉及前途都是极大的伤害。马云为什么要开天猫?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台上商品的品质,争取因淘宝而损失的企业品牌信誉。
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对促进行业自律反而是一种推动作用,没了家伙,这类群体自然就会消失。
至于说“职业打假人”的狮子大开口,这个是双方谈判上的问题,换做普通消费也不一定就能轻易了事。
二、从法律层面上看
楼主帖子开篇就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栽赃陷害,这种定性显然是过于情绪化了。
栽赃陷害,通过子虚乌有的东西达到迫害他人的目的。“职业打假人”购买的货物,显然是假货,才能打假(不排除个别以假次货替代真货而实施的欺诈性打假,这种行为对销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货,没有哪个销售方会愿意屈服于这种打假)。因此,所谓栽赃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脚的。
敲诈勒索,这种所谓的“敲诈勒索”情况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很多商户因为估计到市场影响、品牌形象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哑巴吃黄连,悄无声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说的是,首先,“职业打假人”能够“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们的商户确确实实的售假了,他们的行为才可行性,他们的目的才能有达成的可能,所以,这个“售假”的前提我们不能忽视。其次,所谓的“敲诈勒索”更多的是一种谈判的方式(当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违法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大部分应该不会去触碰法律的红线,那是自讨没趣),因为“售假”一方肯定会讨价还价(也有王海这种情况,一次性买很多假货,根据相关法律的赔偿倍数,有的索赔的金额也是相当的惊人的)。
再来看看“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本身是否如楼主所说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法治社会一条基本准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显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这种行为至少法律上是允许的。是不是打“插边球”,目前社会上还有争论,但社会上的争论归争论,是否违法、是否处罚还是以现行法律为准。另外,最高院也出了关于食品和药品行业“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唯有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非常明确的表明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行为。这个规定可以扩大解释应用到其他消费品上。
最后,作为零售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欢迎“职业打假人”的到来,他们无假可打更能证明我们对消费者的责任心。我们不应该惧怕他们,而应该接受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对商品质量的管控水平与能力,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职业打假人”打不垮我们的企业,能够打垮我们企业的是“假货”,是我们应对危机的公关能力(公关能力不是说掩盖事件的能力)。
看完楼主的帖子后,给人的感觉像是一位吃过“职业打假人”大亏的商户的牢骚贴。
楼主的字里行间带有非常明显的、强烈的情绪化的倾向性。当然是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
作为百货零售行业里的一名从业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确实比较反感。
但不能因为反感就要将其上升到法治层面与道德层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谈谈我看法:
一、从道德层面上看
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台)的一方来看,“职业打假人”确实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买假”,还来索赔。
但是,从消费者方面来说,“职业打假人”打击了假货、曝光了假货,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没有什么不妥。
我们作为经营方,应该从多方面去思考这个事,不应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职业打假人”。经营方更应该去思考的应该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减少甚至杜绝假货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而不应该仅仅去抱怨“职业打假人”,因为,即使没有“职业打假人”群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快速传播的前提下,经常性出现消费者维权事件,对企业的声誉及前途都是极大的伤害。马云为什么要开天猫?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台上商品的品质,争取因淘宝而损失的企业品牌信誉。
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对促进行业自律反而是一种推动作用,没了家伙,这类群体自然就会消失。
至于说“职业打假人”的狮子大开口,这个是双方谈判上的问题,换做普通消费也不一定就能轻易了事。
二、从法律层面上看
楼主帖子开篇就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栽赃陷害,这种定性显然是过于情绪化了。
栽赃陷害,通过子虚乌有的东西达到迫害他人的目的。“职业打假人”购买的货物,显然是假货,才能打假(不排除个别以假次货替代真货而实施的欺诈性打假,这种行为对销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货,没有哪个销售方会愿意屈服于这种打假)。因此,所谓栽赃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脚的。
敲诈勒索,这种所谓的“敲诈勒索”情况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很多商户因为估计到市场影响、品牌形象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哑巴吃黄连,悄无声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说的是,首先,“职业打假人”能够“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们的商户确确实实的售假了,他们的行为才可行性,他们的目的才能有达成的可能,所以,这个“售假”的前提我们不能忽视。其次,所谓的“敲诈勒索”更多的是一种谈判的方式(当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违法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大部分应该不会去触碰法律的红线,那是自讨没趣),因为“售假”一方肯定会讨价还价(也有王海这种情况,一次性买很多假货,根据相关法律的赔偿倍数,有的索赔的金额也是相当的惊人的)。
再来看看“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本身是否如楼主所说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法治社会一条基本准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显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这种行为至少法律上是允许的。是不是打“插边球”,目前社会上还有争论,但社会上的争论归争论,是否违法、是否处罚还是以现行法律为准。另外,最高院也出了关于食品和药品行业“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唯有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个非常明确的表明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行为。这个规定可以扩大解释应用到其他消费品上。
最后,作为零售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欢迎“职业打假人”的到来,他们无假可打更能证明我们对消费者的责任心。我们不应该惧怕他们,而应该接受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对商品质量的管控水平与能力,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职业打假人”打不垮我们的企业,能够打垮我们企业的是“假货”,是我们应对危机的公关能力(公关能力不是说掩盖事件的能力)。
首先,夜猫穿上马甲不能秒变缩头龟,也不能秒变笑笑,毕竟秉性难移。
其次,目前创建和谐社会,社会价值观伴随经济增长也在产生质的变化(良性的哦),这个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声音,需要尊重,而不是谩骂,搞得自己很LOW B哦。
再者,提升供给侧需求,打击造假贩假,需要监管层、渠道和大众共同努力,笑笑们捂上眼睛躺着赚钱的日子不再有了哦。打击造假贩假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目前这些打假人被某些人艳羡的酬劳相比之下是不是很巨大呢?你可以说这些打假人拿了钱,其实然并卵。但是还有人啥都没干还要对别人说三道四,而且那么多、那么多、那么多自诩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哦。
把售假的条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议你再从新看一遍
没有任何支撑依据,仿佛怨妇一般的抱怨
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
不否认有恶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认我们现在的“假货”太多,这是我们商场、超市的责任
另外,这也不是你所谓的“钻法律空子”,这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了支持,
我们作为经营者与其如怨妇一般的在网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质管控,让他们无“假”可打
虽然我跟你一样不喜欢他们,但我至少不会说他们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你作为一个干过20多年零售的人,
我想对于商场购物中心里的假货,早就该心知肚明了,何必在此树立道德制高点?
我作为一名零售人,虽然没你工作时间长,但也不短,就拿服装来说,商场里、专卖店里有多少是贴牌,有多少是来自武汉、广州的档口,难道你真一点不知道?
我说的不是理想状态,而是客观事实,当然,我从来不否认有恶意的“打假”。
也从来不会说“职业打假”比“售假”的道德低
人家的行为只要合法,没什么可说的,那只有管好自己,让“职业打假”无假可打
至于说“有时候一个未经验证不能确定就是假货东西,他们先大肆张扬,以给商家压力,检测之后并非假货,但给商家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言论,我确实不敢苟同,未经证实以前,确实会对商家信誉产生不良影响,但经过检验后证实非假货,不但不会损害商家利益,反而更能显示出商家的可信度。
当然了,要说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的喜恶,至少做零售的没人喜欢他们。
我们公司做了60多年零售,对自身的要求比较高,当然,虽然我们很小心谨慎,严格把关,仍然不能杜绝“假货”这个问题,但我们也从来没有把“职业打假人”看做道德低下的臭狗屎,有“假货”使我们自身的问题,遇到“打假”用心去解决,虽然不能每次都得到满意的结果,也没见“打假”对我们产生多大的影响。
你是联营的,你可以去找供应商追偿,你是自营的,那就说明自身的出发点可能就有问题。
“职业打假”虽然讨厌(我想更多的是我们这些销售方讨厌他们吧),但没有必要去如此的贬低他们
他狮子大开口,你按政府法律章办事,只要用心去解决,只要不是故意“售假”,消费者其实还是很宽容的。
把售假的条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议你再从新看一遍
没有任何支撑依据,仿佛怨妇一般的抱怨
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
不否认有恶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认我们现在的“假货”太多,这是我们商场、超市的责任
另外,这也不是你所谓的“钻法律空子”,这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了支持,
我们作为经营者与其如怨妇一般的在网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质管控,让他们无“假”可打
虽然我跟你一样不喜欢他们,但我至少不会说他们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把售假的条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议你再从新看一遍
没有任何支撑依据,仿佛怨妇一般的抱怨
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
不否认有恶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认我们现在的“假货”太多,这是我们商场、超市的责任
另外,这也不是你所谓的“钻法律空子”,这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表示了支持,
我们作为经营者与其如怨妇一般的在网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质管控,让他们无“假”可打
虽然我跟你一样不喜欢他们,但我至少不会说他们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这位网友看来很激动,甚至说话到了语无伦次,不加思考的地步。
首先,你说超市和百货行业的本质区别不同,那请问有何本质上的区别?
百货有服装,超市有服装,超市受食品,百货同样售食品,本质都是为消费者提供衣、食、用的零售商,我实在不知道二者本质的不同在哪里?当然你要说管理上的本质不同,那任何两个门店都可以说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了。你说是不是?
话说回来,我也只是举了服装这个例子,服装就代表了百货吗?请问除了便利店,现在哪个稍大一点的超市没有服装?
其次,只要不是欺诈性的“打假”,其他在你口中所谓的“恶意打假”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都是合法的。你要是不明白可以去请教你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也可以自学法律,长点真实的知识,不要凭感觉判断,另外,你所举例的所谓“利用法律杀人、防火”的例子,实在过于可笑,不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思维。
欺诈性“打假”,这是个根本的违法行为,当然的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也不能成为打假,这个行为,目前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支持经营者的诉求,当然,如果你真的卖假的话,那就只能到网上来喊喊了,法律不支持你。
另外说一句,超市的“假货”,你做超市,应该心知肚明,过期食品,尤其是熟食,十个超市七八个都会存在,可笑的是,你居然还跟我普及说什么没见过吃了超市的食品死人的事,难道吃个过期食品就要死人,这是多么可笑,吃不死人的食物就不是“假货”?(广义假货)
我所说的那个司法解释,不是我杜撰,我也不可能杜撰出来专门蒙你,这毫无意义。
既然你不信那就去买些书看看,不想买书就网上搜搜,不要不懂装懂,还出口秽言。
还是那句话,只要不是被欺诈性的打假,其他的都是经营者自己活该。
你在网上抱怨,抱怨到死都没用,
至于有些合法打假人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时(太多了法律也不支持),那就是考验各人处理危机的能力了
有的人处理不好,只能到处抱怨,有的人处理得好,大事化了
总之,经营者与其在网上抱怨泄愤(那毫无效果),不如管理好自己的场子,学好法律,那样才是正道。
如果我再这样回答你的问题,我就是蠢材。
礼貌的回答你以上的辩论
“看看你的回复。不得不佩服你的智商。你的辩解,我不喜欢再看解释,大家看事实,事实会告诉你的。如果把辩论,当着一种抱怨。那你平常估计一定有很多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