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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快件丢失损毁维权难

2013/2/14 9:39:21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这两天,网购一族们纷纷晒出了自己悲催的网购年货遭遇,电商们几乎无一幸免的出现了快递延误的现象。其实,快递行业“高速成长中的烦恼”早已日益凸显,其中,快件的损毁和丢失尤其让人上火。很多人都有过快件丢失维权难、只能得到很少的赔付的经历,曾经也有人感受过类似“手机变砖头”这样极端的案例。

  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同比增长超过50%,完成56.9亿件,但是如果按照行业平均3%的损毁率计算,快递企业每天需处理赔偿的邮件数量近47万件,天文数字!即使如此,但直至今日,有关快件损毁和丢失到底应该怎么赔的问题,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赵先生:2月26号从西藏发到我这一个快件,3月1号快件到的时候我就要求开箱验货,开的时候发现包已经没了,就仅剩一个包的外包装袋,当时我就拒收了。

  说话的人姓赵,来自吉林,今年年初,我们报道了他因为快递丢失上千元物品、连续十七天在微博上维权的过程。从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运费的三倍”、到赔偿“格式合同中运费的五倍”,一直到全额赔偿,赵先生的经历正是当下此类纠纷的一个真实写照。

  今年3月1号,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对于相关赔偿作出规定:若企业与用户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但是,在交寄快递时消费者填写的快递详情单上,大多会有一份快递企业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申明只承担快递费用三到五倍的赔偿责任。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良一曾明确表示,这一合同并不合规。

  刘良一:我们规定是双方商定的开放性的选择,对于企业来讲不能只规定最高的限额,这样的话造成的损失对消费者赔偿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其实,早在2008年,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就已包含上述新《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但快递企业大多采用的仍是自己设立的格式合同。

  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认为,相关部门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徐勇: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它是部门规范,实际司法当中他是按照《合同法》所说的格式合同去判决。一个消费者每丢一个快件都要去起诉,认定一个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问题的话都要去打官司,成本很高,这样对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对快递企业来说,不知道丢快件要赔多少,是不是也不公平。

  但似乎即将施行的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赔偿难的问题。那么,相关主管部门有无进一步的表态,赔偿标准究竟怎样才能统一呢?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邮政局局长对快件损毁、丢失的赔付问题作出过明确表态:很多企业现有的格式合同今年必须要改。

  马军胜:邮政法那条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信件、十公斤以内的包裹、汇兑、印刷品是有效的。快件怎么赔?民事合同。在这之前,国家邮政局、工商局已经给大家推荐了一个格式合同,但是到现在你们一家也没用。这个不用你就讲什么(邮费的)三倍、五倍赔付,这当然是你霸王条款了。今年这个你们得改、不改不行。

  但是,即使废除了快递企业现有的一些所谓“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徐勇对此并不看好。在他看来,若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邮政法》的进一步修订,针对快件丢失、损毁的赔付限额给出量化的规定。

  徐勇:《合同法》其实是一个上位法,早于《邮政法》,没有对快递进行规范,也不能专门为你快递建立一个合同。所以只有修改《邮政法》,可以借鉴《航空法》、可以借鉴《铁路法》,设立一个赔付标准,设的高一点都可以。比如民航的标准是每公斤赔付100块,你可以设立每公斤200块,如果买了保险,按照保险赔。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庄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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