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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销售赠送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分析(一)

 
西窗夜雨
 发表于 2007-10-15 09:45
楼主
“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方式
“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可以免费得到某件赠品或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例如: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价值180元的洁面乳。
1、首先看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对于一般销售或赠送行为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明确的。但是此处的赠品该如何看待,应否征税,如何征税呢?就以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为例,就赠品(一小桶油)本身而言,受赠者无须为赠品付款,假如仅从字面看,该赠品应视为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赠品表面上看是无偿,可得到赠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先行购买,即只有在消费者购买了指定商品之后,赠与行为才会发生,即赠予是同销售同时发生,是销售的附带行为,所以这里的赠予又可视为有偿赠予,整个销售行为可推定为商业折扣或对原商品的降价销售。
2、其次再看低价购买赠品的情况。前面提到的购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洁面乳的例子。很显然消费者要想得到价值180元的赠品必须付款20元,可见赠品表现为有偿赠送,只不过赠品的价格比单独销售价格有所降低而已,那么此种情况下赠品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呢,是以20元还是180元为准呢?从案例中我们看出这里的“降低”是有条件的,即你必须先行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既然是 “有偿”又有“条件”,那么确定赠品的计税依据如仍套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以180元为计税依据,在执行上就明显有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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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影神针
 发表于 2007-10-17 08:04
2楼
LZ讲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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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妮
 发表于 2008-01-23 11:10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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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人员
 发表于 2011-12-14 20:59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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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erli
 发表于 2011-12-29 10:45
5楼

最好在有账务处理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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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le
 发表于 2012-11-28 19:51
6楼

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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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大胸襟,爱小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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